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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继续教育规定》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职称评审公需科目都有哪些科目?——公需科目是指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需科目均采用命题类考核,考核内容在考试大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办法与《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9]第11号)内容不符;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审核备案已被市政府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取消。五、《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戒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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