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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继续教育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修正)——第十二条 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第十三条 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教材和人员,建立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六条 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不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办法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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