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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十八条

 

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

   

继续教育十八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继续教育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者阻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继续

   

哈尔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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