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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继续教育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补充、增新和提高的教育。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和职工教育宏观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有

   

工程师职称需要继续教育吗?——需要的,要求在评审当年前连续三年的继续在教育。

   

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发放的证书是真的吗?——是的。根据《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该证书是对劳动者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能力提升培训、继续教育和创业培训的证明,持证者,说明其通过了职业能力培训考核与测评,具务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作为学员能力评价、考核、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4修改)——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内设机构——组织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和监督管理;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和城市建设年鉴汇编工作;开展全局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动态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局承担的市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苏州市建设工程继续教育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决定(2004——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八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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