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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三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修订)——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

   

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经费应当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下列途径筹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一)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一)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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