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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 (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

   

员工继续教育学历管理办法——5.管理规定 5.1继续教育报考 凡与公司联办大学设有的专业,员工应优先报考,原则上不允许报同专业的其他类型院校。5.2继续教育审批 5.1.1员工报考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须填写员工继续教育登记表,由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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