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自由职业者张某,2020年因收入不稳定,未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社厅发〔2021〕2号文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那么张某2021年是否可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底的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 答案:
-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愿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因此,张某可在2021年底前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当地补缴其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养老保险费,但其缴费基数需在2021年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不得按2020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选择,且补缴时间必须在2021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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