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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修订)——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技能提高的教育。

   

省内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内外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单位就继续教育期间的有关待遇和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与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主义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应逐步达到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每人每年应安排累计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继续教育应建立严格的学分考核制度。学分考核具体办法由省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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