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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学前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解读——条例明确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江苏学前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的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21修正)——第一条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对继续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介绍——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是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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