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
属于定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定是什么?——《征求意见稿》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同时,对于“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两种继续教育形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制计量标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一般以学时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相关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什么条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等。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三条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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