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
扬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档案主管部门委托的档案工作。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
苏州市档案条例(2018修正)——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整理、鉴定、寄存、数字化转换等服务,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定期调整档案进馆单位名册,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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