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通知》规定予以调整。对于记账主体按规定减少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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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通知》规定予以调整。对于记账主体按规定减少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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