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继续教育资讯g »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大学后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度,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告。 第七条 各保监局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经济管理、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则,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

原文链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