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继续教育资讯b »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员工继续教育学历管理办法——5.2继续教育学习管理 员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每年12月25日前须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汇报,报告当学年学习课程及考试成绩。5.3继续教育学历认可 5.3.1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受理员工继续教育学历认证事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继续教育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执行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完成接受继续教育的任务。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应当建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修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规定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经

原文链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