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其中,对于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以下有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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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通知》不一致的,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其中,对于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以下有关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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