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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继续教育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数值,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

   

自治区继续教育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专业科目指南,设置共需要科目,确定专业培训项目,指导全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全区各级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师)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区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继续教育进行指导

   

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干部局是全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中专学历或相当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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