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不需要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答案:
- A.错误
原文链接:错误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转载请注明来源!
『题目』: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不需要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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