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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继续教育担保法

 

担保法全文——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担保法具体内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

   

请问谁有2016福建省企业类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和答案,还有选——55采用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交互分配法,对辅助生产车间之外的成本对象分配的费用总额是(交互分配前的费用再加上交互分配转入 的费用,减去交互分配转出的费用 )。56采用顺序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按照辅助生产车间提供劳务金额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包括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主张仅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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