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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需科目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

 

『题目』: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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