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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补助有关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同级财政拨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甚至拒不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教师完成继续教育所规定的课时经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是教师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和新教师转正定级的重要条件。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从师范教育补助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各市、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少于当地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安排;(二)在各级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继续教育;(三)中小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二)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三)培训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教师;(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五)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六)完成上级教育

   

教师继续教育补助有关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 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派送教师参加培训,并保证教师的学习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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