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申请人陈某等120名农民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汽车配件生产工作,2019年6月,该公司经营不善全面停工停产,并开始拖欠工资,2019年9月该公司陆续向陈某等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未涉及拖欠工资事项。陈某等120名农民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请问,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 答案:
- A.在本案中,陈某等申请人与汽车配件公司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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