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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之子丙5岁,甲乙二人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题目』:甲、乙二人之子丙5岁,甲乙二人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 答案:
  • A.错误

1、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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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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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当()_JxjYbA、Соm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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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公司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请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发现合同签订地没有仲裁机构,而甲、乙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有仲裁机构,但双方在选定仲裁机构方面没有达成一致。为此,甲公司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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