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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十条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约定接受继续教育的费用以及为本单位服务的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可以通过以下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在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提高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紧密结合本职业务工作和所在单位长远发展的需要,自觉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了解和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第六条 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

   

继续教育十条规定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按期完成学习任务;(三)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为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累计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本市继续教育的学术团体,应当在继续教育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举办继续教育。举办继续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第十一条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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