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不需要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建质〔2014〕124号《》第十七条)()
- 答案:
- A.错误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答案:
- A.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_JxjYBα·cOm收集
- B.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C.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D.向社会曝光
2、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 答案:
- A.错误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物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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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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