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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专技 周某为北京某贸易公司职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6年5月至2018年4

 

『题目』:周某为北京某贸易公司职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的劳动合同,周某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后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未向周某支付2018年3月份的工资,周某以贸易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周某2018年3月工资9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贸易公司支付周某2018年3月工资9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0元,共计27000元,贸易公司表示裁决金额已超过北京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十

  • 答案:
  • A.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符合终局裁决有关规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均为一裁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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