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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

   

如何对继续医学教育质量进行监督管理——2.1根据规划中“面向基层、注重实效,积极开展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关规定,本管理办法在项目内容须符合的条件中,除了体现先进性的内容,还加入面向基层(如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适用知识和适宜技术以及涉及医学法律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

   

如何办理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

   

执业医师每年怎么修学分?——学分管理办法 1.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从取得现任专业职务资格后,在履职年限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累计取得每年25学分,作为任职(指正高)与晋职的必备条件之一。2.学分的分类计算方法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

   

护士什么时候开始修继续教育学分?——第九条 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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