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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第四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数值,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

   

关于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企业单位按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列支;事业单位可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术开发费和创收中列支;行政单位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六条 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不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执行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完成接受继续教育的任务。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应当建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按照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二)经单位同意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等项待遇;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方案,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规定的学习时间;(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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