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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公需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

 

『题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也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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