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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需要摄取和借鉴外国法律创制的经验()

 

『题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需要摄取和借鉴外国法律创制的经验()

  • 答案:
  • A.错误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人民,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的统一()

  • 答案:
  • A.阶级性和人民性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来属于其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有些事项不能授权。这些事项包括()

  • 答案:
  • 正在整理中!

3、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我国于()年开始按照国际惯例与ISO/IEC执行

  • 答案:
  • A.1998

4、十八大以来我国共制定行政法规42部,地方性法规2926部、规章3162部,同时通过“一揽子”方式先后修订法律57部、行政法规130部,启动了民法典编纂,颁布了民法总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上述材料说明()

  • 答案:
  • A.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

5、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部门,有权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 答案:
  • A.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 B.财政部门
  •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D.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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