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在人事部指导下,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继续教育的宏观规划、指导和协调,编制科目指南和组织编写教材,组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进行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法律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
哈尔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的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
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部门组织。第十七条 经市、区县两级人事部门认可,各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经考核、考试合格均可折算为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 市、区(市)人事部门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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