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第七条 开具财政票据,应当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时间及会计年度填写,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者打印,加盖单位财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收费票据。第十条 购领收费票据的单位,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和省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
发票管理制度——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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