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农民工陈某向A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2020年7月陈某等3人在该县某商品房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被拖欠工资10万元。负责窗口接待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经询问得知:该项目总包单位为甲公司,甲公司将室内装修工程以专业分包形式发包给乙公司,李某从乙公司承接该装修工程后带着陈某等3人一起干活,李某与装修公司发生后,装修公司出具“工资欠条”给李某等4人,承认欠4人“工资”1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4万元、尚欠6万元。张某遂告知他们:因陈某等3人由“包工头”李某招用,他们均未与装饰装修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投诉人与“
- 答案:
- A.答:张某的答复不正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部署中也提出要求,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乙公司拖欠李某和陈某等4人工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欠薪问题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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