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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五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任职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优先评聘教师职称和晋级。第十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擅自中断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设立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援助专项基金,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其课程、教学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开展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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