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案、考核评估办法;审定办学单位和培训机构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资格;建立、完善各级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四)检查、评估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培训证书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当地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任务可由异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第十八条 各级
8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方案——6、使教师立足本地,放眼全国和世界,逐渐适应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三、集中培训内容和学时分配 本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分集中培训、校本研修和教育实践活动、远程教育等形式。其中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0个学时,具体内容和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一)根据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二)组织编写、审定专业培训教材;(三)审定中小学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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