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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教师继续教育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全区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宁夏教育学院承担(部分学科由普通师范院校或者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由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由师范学校承担。第十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档案,由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应当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承担培训任务,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十一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对有条件而未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人事行政部门不受理该单位职称评定事宜;凡应接受继续教育的对象不按规定参加或参加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年终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21修正)——教师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校长、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

   

宁夏教师继续教育政策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

   

教师证继续教育几年考一次——五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1、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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