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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需科目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

 

『题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哪些事项?

  • 答案:
  • A.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告知:(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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