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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的国家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规定的?——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半年等于45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文内容——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个人按照国家

   

继续教育的国家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三)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六条 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或不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办法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教育与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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