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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统编教材;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不含学历进修),其学费、差旅费在继续教育经费及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学习期间职务评聘、工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同级财政拨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的教龄工资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三条 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是中小学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户列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经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其学费及差旅费应当按规定给予报销。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参加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第十六条——由举办者予以保障。中小学教师学历进修费用由单位、教师个人承担。教师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不同类别确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2?省成立教育、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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