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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一)贯彻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继续教育应建立严格的学分考核制度。学分考核具体办法由省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经费第八条 省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

   

在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视财力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安排,专款专用。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各系统、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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