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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称继续教育承诺

天津市职称继续教育承诺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