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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档案继续教育通知

转发档案继续教育通知
 

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状态情况制订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转正、评聘职务和晋级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进修院校是教师继续教育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