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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继续教育章

出租车继续教育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