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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师继续教育规定

北京医师继续教育规定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gF7954575:第十三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由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     北京医师定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