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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作继续教育大纲

注册安全工作继续教育大纲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   … 阅读全文